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闽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排课与调课管理办法》的通 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排课与调课管理办法》已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21年9月10日
闽南师范大学
本科课程排课与调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排课
第二条 排课是指对已确定开设课程的任课老师、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等内容进行编排,最终形成课表。课表编排原则上均应在教务教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完成,相关认定均以系统排课为准。
第三条 排课原则
(一)课表编排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和提升教师授课水平。
(二)课表编排应遵循科学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教务处统筹,开课部门执行,遵循一定的优先顺序。
(三)课表编排应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将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的课程交替编排,重点课程重点时段安排,同时考虑每日课时分布的均衡性等,确保上课效率的最大化。
第四条 排课时间
(一)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节课授课时长为 45 分钟;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排课时间,周四下午(全校政治理论学习时间)、周六周日全天原则上不排课;原则上所有课程均须从第一周开始排课(新生课程除外)。
(二)授课对象相同的前提下,同一课程存在多个时段排课的应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在同一单元时间内连续排课的节数不超过3节;原则上每位教师在同一教学班连续排课不超过3节且每天排课总时长不超过4节。
(三)使用高温高压强电、危险化学品及微生物的实验教学以及高风险体育教学、训练项目等,应尽量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段。
(四)机关专职行政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上课,原则上机关岗位双肩挑教师只能安排在周一和周五上课。
第五条 排课场地
(一)排课场地主要指教室、实验室、语音室、机房等教学场所。
(二)各单位在排课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合理使用场地,尽量使各类场地的使用率达到最大化。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一班级的课程应尽量固定场地排课,两大节课之间的上课地点应就近安排。
(四)通识选修课排课,原则上使用任课教师所在单位托管的场地,机关单位开设的则全校统筹随机使用各托管单位的场地;通识选修课之外课程的排课,原则上使用学生所在单位托管的场地。
第六条 教师到非所在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排课流程
(一)教学任务落实
开课单位对确定开设的课程进行合分班、任课教师、是否选课、场地要求等基础信息维护。
(二)时间地点安排
教学任务落实后,开课单位对课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进行安排。
(三)选课名单处理
时间地点安排完成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对课程选课名单进行统一处理。开学后学生异动的名单由异动后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负责处理并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各学院要通过各种方式确保选课名单的持续准确性。
第八条 排课完成后各开课单位应认真检查、审核课表的准确与合理性,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调整。课表最迟应在正式开学前一周排定,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调课
第九条 调课是指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须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和任课教师的行为。无特殊原因不允许调课,确需调课的应提前办好手续。
第十条 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性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开课单位应严格控制调课次数,确保教学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两周以内(含两周)的调课申请由任课教师在系统填报(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教学秘书填报),未在系统申请的按擅自调课处理。具体审批流程为:开课单位教务科审核—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批。任课教师为分管教学领导的,审批人为相应单位正职领导。
第十二条 两周以上的调课申请由任课教师填写《闽南师范大学调课审批表》(附件1)和《闽南师范大学补课安排表》(附件2),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调课时还应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病历、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邀请函等。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调课信息通知到授课班级。对于非学生所在学院开设的课程,还应通知到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因不可抗力或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到校上课的,应及时与班级或学院取得联系,妥善安排好后续工作。原则上任课教师应于事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说明并办理补课手续,开课单位教务科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任课教师无法完成补课的,由开课单位统筹落实补课事宜,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调课,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末发布一次各教学单位调课统计数据,作为各单位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排课与调课相关工作。若出现问题达到教学事故的,按《闽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闽南师范大学排课、调停补代课管理规定》(闽南师大〔2016〕2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