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及《闽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学院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三条 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学院主要学科专业,未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一般由学院负责人担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一般由学院教务员兼任,负责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能够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熟悉学位授予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四)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发展状况,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要增补时,通过民主推荐或主席提名的方式提出候选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分委员会主席提议,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累计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 退休、调离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上报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材料及人员名单;
(二)审议、上报本学院拟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有关事项;
(三)审议、上报本学院拟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四)审议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五)审议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六)审议本学院学位点建设方案;
(七)审议、上报本学院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位课程调整方案;
(八)审核本学院研究生毕业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
(九)遴选、推荐本学院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
(十)审议本学院增列研究生导师工作中出现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承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提议增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具体执行,并向下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代为主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根据会议决议,每年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各专业负责人或研究生秘书必要时可列席会议,并负责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表决方式作出决定,赞成人数需达到表决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请假。
第十五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须执行保密决议,并执行和维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