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修订)》已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19年5月16日
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修订)
为加强我校学生在本校、国内外其他高校所修课程的统一管理,规范学分及成绩认定的程序,现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我校学籍异动或辅修的学生;
(二)大陆其他高校(以下简称“外校”)转入我校学习或我校到外校修读的学生;
(三)赴教育部认定的港澳台、海外高校或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四)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如中外合作、闽台合作办学)
二、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学生学籍异动或交流学习等所修读的课程,其课程名称、内容与被认定(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且所修学分原则上等于或大于被认定(替代)课程学分,则可认定课程学分为被替代课程对应的学分。
辅修专业课程可申请认定(替代)为第二专业主干课程,但必须符合上述原则。
(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学籍异动前已修课程、辅修多修课程、第二专业主干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名称、内容不同的,可认定(替代)为主修专业选修课,但认定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
(三)同一课程学分只能认定一次。根据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情况,可一门课程认定为多门课程,也可多门课程认定为一门课程或者多门认定为多门课程。
(四)未经我校同意到外校修读或赴港澳台、海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五)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认真制定衔接的课程修读计划。
三、课程成绩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课程成绩取值原则:一门课程认定(替代)为一门或多门课程时,被替代课程(一门或多门)均按照替代课程(一门)的成绩取值;多门课程认定(替代)为一门课程时,成绩按照替代课程(多门)的平均分取值;多门课程认定(替代)为多门课程时,被替代课程(多门)均按照替代课程(多门)的平均分取值。
(二)等级制与百分制的成绩转换: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后,成绩按照我校规定百分制或五级制认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1、所修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可按照百分制成绩或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成五级制录入: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及以下 |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2、所修课程的成绩为等级制,可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后予以录入:
所修课 程等级 |
A |
B |
C |
D |
F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我校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我校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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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修课程的成绩无法按以上两种标准换算的,可在成绩认定时由学生学院提供成绩认定标准报教务处审批。
四、课程学分及成绩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校内课程的申请程序
1、具体课程——课程的认定(辅修课程认定为第二专业主干课程按此类操作):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入“报名申请—校内课程替代申请”,替换课程选择成绩表内已修读的具体课程(一门或多门),被替换课程选择计划内要求修读的具体课程(一门或多门)。
2、具体课程——某一类课程的认定: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入“报名申请—校内课程学分节点替代申请”,替换课程选择成绩表内已修读的具体课程(一门或多门),被替换课程选择 某一类课程性质(如专业选修课)学分。
(二)校外课程的申请程序
1、课程——课程的认定: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入“报名申请—学生成绩学分认定申请”,添加校外课程(一门或多门)并上传校外课程电子版(加盖成绩出具部门公章,原件扫描),选择校内课程(一门或多门)。
2、课程——某一类课程的认定: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入“报名申请—校外课程学分节点替代申请”,添加校外课程(一门或多门)并上传校外课程电子版(加盖成绩出具部门公章,原件扫描),选择校内学分节点并填写被替代学分。
(三)审批程序
学生学院教务员审核——学生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教务处审批
五、凡使用伪造成绩证明用于办理学分及成绩认定者,一经查出,撤销其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规定自2018级起开始执行。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发